近年來,珠海市頻現“職業打假”人士,雖然其行為多從個人利益出發,但客觀上起到了喚醒普通消費者維權意識的積極作用。有法律專業人士認為,新消法的實施,或將刺激更多人加入到職業打假隊伍。(《珠江晚報》12月18日)
  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明年3月15日開始實施,其中“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消費者所獲賠償從兩倍提高至三倍”的規定可能產生巨大的利益驅動。我以為這是一件值得高興的好事。
  令人遺憾的是,對於“職業打假”,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沒有統一的說法。法律既沒有明確支持“知假買假”,也沒有禁止“知假買假”,此次《消法》修訂,對於公眾關註的“職業打假”問題依然採取了迴避態度。在司法領域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各方爭議的焦點在於,“知假買假”者究竟屬不屬於消費者範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確定的“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究竟如何理解,至今也沒有一個準確說法。而有專家認為,對於“消費者”的解釋權在立法機關人大常委會,其他人無權答覆。
  從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知假買假”以及“職業打假人”的出現,並非壞事。儘管政府設置了那麼多市場監管的職能部門,但市場依然假冒偽劣盛行。如有職業打假人士來協助打假,難道不是一件好事?
  至於說“知假買假”是為了個人利益,因此存在道德問題。我認為,他們獲取利益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恰恰還發揮了維護市場秩序的正能量。難道讓假冒偽劣有恃無恐反而是道德的嗎?《消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即使不是消費者範疇,職業打假人士也會直接或間接的發揮“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作用。
  法無禁止即可行,只要法律沒有明令禁止,就可以照辦不誤,所以,“職業打假人”有其生存空間。另外,所謂“知假買假”行為很難被證明。比如,我在某商場發現假酒,然後買了10瓶,通過檢驗要求賠償,誰能通過舉證證明我是“知假買假”?  (原標題:該不該支持“知假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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