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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記者景觀設計 汪志
  贈券上寫著“憑劵到店免費獲贈手工雙色湯圓一份”,去了又被告知“先消費才能贈送”,原因是“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房屋貸款”。昨日,武漢某連鎖酒店彭劉楊路分店遭市民黃先生投訴,商家的不當促銷帶有欺騙性,希望工商部門對其“最終解釋權”霸王條款開出罰單。
  消費者
  贈長灘島券“臨時”設消費門檻
  黃先生家住武昌閱馬場一帶,春節期間在武昌區彭劉楊路235號某酒店吃團年飯,結賬時獲得8張贈券:元宵手工湯圓券、情人節浪漫紅支票借款酒禮券、端午感恩券等。
  元宵節當天,黃先生萬利多製冰機的家人持券進該店領取免費湯圓,結果遭到服務員的拒絕。黃先生說:“服務員要求必須先消費才能使用贈券。”
  記者看到湯圓贈券上寫明:憑此券免費獲贈手工雙色湯圓一份,本券僅限元宵節當天使用,且一人僅用一張券。另一張情人節禮券上寫明:加29元可獲得價值199元的法國品牌原裝紅酒一瓶,外加精裝玫瑰一支。兩券均未明示要先消費才能獲得贈品的“門檻”。
  黃先生說,按贈券說明是可以憑兩券在元宵當天進店免費領手工雙色湯圓一份,支付29元即能領到法國紅酒一瓶和玫瑰一支,但均臨時被要求先消費。
  商家
  “最終解釋權歸我們”
  昨日,記者致電該店,接線員周小姐肯定地告訴記者:“需要消費才能贈送”。“但贈券上沒有寫明?”針對記者的疑問,周小姐回答:“現在跟你說明這個情況也是一樣的,因為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上面已經寫明瞭的。”
  對此,黃先生表示,有些商家明明可以在消費券、優惠券上詳細註明使用時間、使用條件,卻別有用心地含糊其辭,“這些帶有欺騙性的做法對消費者來說都是十分不公平的。商家發放消費券實質上是一種促銷行為,想促使消費者後續消費。”
  律師
  消費券須明示限制條件
  據瞭解,目前,不少商家以發放消費券的形式來吸引客流,其中不乏陷阱。有的商家調高商品價格後,再以消費券的形式優惠,其實與平日打折促銷的價格並無區別。還有的消費券只突出金額,用不起眼的文字限定消費券的使用範圍和條件。
  對此,本報《維權三人行》欄目顧問、湖北典恆律師事務所陳亮律師表示,不管商家使用何種促銷行為和促銷方式,都要依法對促銷的內容、形式、範圍和日期,尤其須對限制條件進行明示,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使用權。按《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規定,一些商家通過廣告、店堂告示、會員卡等形式,規定自身擁有最終解釋權,這種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約定屬於違規行為。市民在消費過程中遇到類似條款,可向工商部門舉報。
  對此,武漢市工商部門有關人士也表示,商家使用“最終解釋權”拒不整改的,將被工商部門處罰。根據有關規定,工商部門可對商家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原標題:商家:有最終解釋權 工商: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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