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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李某夫婦兩人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AB劑”、“豆芽生長素”作為添加劑,生產有毒、有害的豆芽,併在市場上銷售。近日,重慶市沙坪壩區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萬元。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李某妻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
  2008年至2013年12月期間,李某夫婦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在租用的房屋內從事豆芽生產。其中,李某負責生產豆芽,其妻負責在菜市場銷售。為提高豆芽產量,並且使其生產出的豆芽的根須較少,生長周期短,李某向豆芽添加了其通過郵購等方式購得的“AB劑”、“豆芽生長素”等國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劑。
  2013年12月30日,政府相關執法部門在李某的豆芽作坊內檢查生產情況時,當場查封、扣押了其生產的成品豆芽及半成品豆芽共計80桶(每桶重50千克),100個已經使用的“豆芽生長素”塑料包裝袋,以及乾黃豆等物品。經抽樣鑒定,從扣押的黃豆芽和乾黃豆中,均檢測出成分不等的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
  之後,李某夫婦在明知其生產的豆芽已經被查封、扣押的情況下,仍在菜市場以及向其訂購豆芽的餐飲門店銷售被查封、扣押的豆芽。2014年1月21日,李某被警方抓獲。之後,其妻子也被警方要求接受調查,並被刑事拘留。
  案件審理中,李某的辯護人認為,李某對相關法規不瞭解,不清楚使用添加劑所產生的後果,主觀惡性不大,其認罪態度較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並使用緩刑。其妻的辯護人認為,其妻子主觀惡性不大,認罪態度較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並使用緩刑。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在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並予以銷售,其行為侵犯了國家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妻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明知李某生產的食品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已被相關部門查封、扣押,仍然繼續進行銷售,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鑒於李某夫婦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認為該兩人均可以從輕處罰。但根據案件的事實、社會影響及危害後果綜合評定認為,兩人均不適宜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該案承辦法官結合相關法律就當前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進行了判後答疑,李某夫婦均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廣大消費者造成的危害,並表示以後再也不會做類似違法的經營。  (原標題:生產銷售毒豆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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